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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商贩用双氧水漂洗猪蹄被判

发布时间:2016-01-15
这两起案例均是2013年的“旧案”,到了2015年当事人才被依法处理。这中间为啥出现处罚“断档”?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李红燕介绍说:“公安机关当时没有及时诉讼,是因为没有相关机构出具鉴定,证明涉案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如今“旧案重提”,就是其非法添加行为是真实存在,涉及的烧碱、双氧水、亚硝酸盐等均为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已经触犯《刑法》。为做出又白又筋道的猪蹄筋,个体熟食加工户闫师傅打起了“歪脑筋”。2013年6月至7月期间,闫师傅在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与西四环交叉口路西铁炉村一无名加工厂内生产猪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保持色泽便于销售,从事食品加工的闫师傅往猪蹄筋里加入“双氧水”和“烧碱”,在检方监督下,该案时隔两年再审,闫师傅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检方提醒,从事食品制作也要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啥能添加,啥不能添加,“不知有害俺自己也吃”等理由不是“免罪金牌”蹄筋。为了改变成品的色泽,提升“颜值”,他在同行的介绍下,开始在制作过程中加入化学经举报,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30日将闫某抓获。2015年8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闫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其起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明知“双氧水”和“烧碱”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生产加工猪蹄筋时添加,已经触犯《刑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无独有偶,李师傅在生产牛肉时,200斤肉兑了3钱硝。记者了解到,“硝”的化学成分是亚硝酸盐,不能食用。但李师傅在加工牛肉时发现,肉里加入“硝”,生产效率高,来钱“快”,遂在煮肉前,用食盐和“硝”先腌制。2013年10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了这个小作坊,进行处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送检牛肉进行检验,其亚硝酸盐含量超出国家规定标准30多倍。2015年7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此线索,督促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随后,李师傅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采访中发现,此外,有些小作坊主也会找理由,被查处后表示,并不知道这些物质是有害的,搬出“自己也吃”、“家人都吃”等各种理由。目前,检方已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告知签字,普法的同时杜绝了从业者“不懂”等借口,一旦发现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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